四传销人员非法拘禁一男子获刑八个月
时间:2014-06-24 作者:张娜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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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网6月24日讯(通讯员张娜)来自黑龙江的王某(女)、程某、赵某和渠某在临桂做传销期间,结识了被害人肖某,王某与肖某在交往中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王某以让肖某赔偿精神损失为由,让程某、赵某和渠某将肖某非法拘禁。近日由临桂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女)、程某、赵某和渠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临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2月14日,王某(女)、程某、赵某、渠某、孙某在临桂县临桂镇桂康鸿湖园D5栋1号楼7-1号房间内聊天,孙某告诉他们说肖某曾对她说过肖某和王某睡过觉。当日11时许,肖某回到临桂县临桂镇桂康鸿湖园D5栋1号楼7-1号房内,被告人王某、程某、赵某、渠某先后对肖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赵某在王某的指使下用尼龙绳将肖某捆绑起来,并用毛巾塞住肖某的嘴巴。后王某要求肖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强迫肖某拿出银行卡和1部三浦手机,并要求其说出银行密码。肖某的三浦手机被赵某拿走。之后王某持肖某的邮政储蓄卡到银行取走该卡内的人民币900元。王某后将200元退还给肖某当回家的路费,并叫被告人程某和赵某将肖某送到桂林火车站,让肖某乘火车回家。
临桂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女)、程某、赵某、渠某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遂向临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桂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质证,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一予以确认,并认为四被告人当庭认罪、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临桂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