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27日讯(通讯员 韦凤珍 温绍政)由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卢某某、唐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6月26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卢某某、唐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卢某某从廖某某(另案处理)处分两次共购买冰毒约5公斤,分别以20万2公斤和30万3公斤的价格贩卖给阮某某(另案处理)。2013年5月7日,卢某某又接到阮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的讯息后,于同月11日从廖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约3条毒品冰毒准备卖给阮某某,并约好与廖某某共同前往东兴市进行毒品交易。同月13日2时许,卢某某驾驶本田小车搭载吴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将装有毒品冰毒的手提包放在丰田小车上,驾驶该车搭载被告人唐某某,四人共同前往东兴市。期间唐某某将装有毒品冰毒的手提包由丰田小车转移到卢瑞昌驾驶的本田小车上。当日8时许,卢某某等人到达防城港市。随后,卢某某与阮某某联系确定毒品交易的地点和方式后,四人驾车前去约定的交易地点,在途经东兴市横江检查站附近时,卢某某与廖某某交换车辆驾驶。后侦查人员在东兴市滨海公路处将丰田轿车拦截,并当场抓获卢某某、唐某某两人,廖某某与吴某某则驾驶本田轿车逃离现场,途经黄竹江大桥时,廖某某将手提包扔至桥下水面后与吴某某逃离现场。侦查人员在打捞起来的手提包里面发现6包用彩色包装薄膜包好的疑似毒品,经称量可疑毒品冰毒总净重为2594克。经检验,所送检的6包可疑毒品冰毒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在70.0%至75.0%之间。
2014年1月21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贩卖、运输,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卢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