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7月1日讯(通讯员 陈海艳)广西恭城一男子酒后逞强,驾驶摩托车搭乘其妻子前往老丈人家的路上发生车祸,致车毁妻亡。近日,恭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3年5月2日下午2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酒后驾驶一辆 “大阳DY125”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黄石凤前往老丈人家中,当行驶至栗木六岭路段时,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超越一辆与其同向在前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与对向行驶由杨某驾驶“五菱牌LZW6407BF”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黄某当场死亡,本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犯罪嫌疑人林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恭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尽管酒后驾车但却不属于醉酒驾车的范畴,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操作不当致使事故的发生,后其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另其家中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料,下有子女在校读书需要其履行赡养。基于以上几点对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林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作者单位: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