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成立公司 合谋诈骗20万
时间:2014-07-03 作者:韦建芳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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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网7月3日讯(通讯员 韦建芳)一旅游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总监竟然都是骗子,骗得20万元后携款潜逃。2014年7月1日,由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严某合同诈骗案,兴宾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3年6月份,严某伙同罗某、何某(均在逃)合谋进行诈骗后成立来宾天堡大官旅游有限公司,罗某任公司法人代表,严某任公司副经理,何某任公司总监。后三人虚构大官庙风景区公路建设工程的事实将被害人林某骗到来宾市兴宾区商谈工程建设事宜。为取得林某的信任,罗某、严某向林某提供来宾天堡大官旅游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材料、兴宾区发展和改革局批文及假的三利湖风景区至小平阳二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图纸,林某支付2万元押金后将图纸带到桂林研究该项目是否可行,严某以“严东”为名字的假身份证收取该押金。同年7月25日,严某持该图纸及假的来宾天堡大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并使用以“严东”为名字的假身份证与林某签订道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上的工程名称是大官旅游风景区公路,工程地点是兴宾区五山乡到小平阳镇铁路高架桥,以此为由骗取林某劳务费18万元。后林某向严某索要开工证时,罗某、严某、何某在无法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携带赃款潜逃。2014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在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将严某抓获。
法院认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