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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此事后为避责弃车藏匿家中“豪饮”被公诉
时间:2014-07-03  作者:吴国民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73讯(通讯员吴国民)2014630日被告人高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高某某2014314日上午10时左右,独自一人在家喝了半瓶(125ml装)劲酒,之后于当日下午1720分,驾驶向严某借来的桂CV5733号小型轿车,沿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东环市场门前人行横道线左转进入普陀路时,与行至该路段沿人行横道线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搭载其女儿的徐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尾部发生轻微刮擦的事故,将徐某某母女碰倒在地,幸无人员受伤,但是却引来过往行人驻足围观。

在交警赶到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时,高某某误解交警让其暂时回避的本意,离开现场返回家中,期间,为“压惊”高某某将之前喝剩的半瓶劲酒喝完,后又买来一瓶(125ml装)劲酒“一饮而尽”。随即被办案民警通过其弃之现场的轿车,找到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现场抽取血液,高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结果235.31mg/dl,高某某对检测结果不服,提出复检。经依法复检,其血酒精浓度的复检结果为188.52mg/dl,属于醉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高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单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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