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过18岁生日当天抢劫 法律视其未成年获从轻处罚
时间:2014-07-04 作者:闭建珷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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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网7月4日讯(通讯员闭建珷)7月2日,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伙同他人抢劫案宣判,因罗某系1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检方建议依法按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法院当庭判决其获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2014年4月4日凌晨1时许,罗某伙同钟某等人在金秀县某中学旁一条小路,持刀将骑电动自行车路经此处的陶某夫妇拦下,并用刀将陶某的左大腿刺伤,还用捆绑、搜身、语言威胁等方法,抢走陶某现金580元、手机两部、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0元)等物。
案件移送金秀县检察院后,经审查,罗某作案当天系其18周岁生日。18岁生日当天犯罪,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规定,实施犯罪的年龄从周岁的第二日起算。为此,金秀县检察院对罗某的作案年龄视为不满18周岁,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
7月2日,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另一同案犯钟某因犯罪时年满18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作者单位: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