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7月7日讯(通讯员 韦建芳)7月6日,经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因讨要工资持刀砍伤人的37岁男子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某因工资结算问题与金辉木材加工厂老板黄某在厂内发生争吵,杨某称黄某欠其500元工资,后其打了几次电话给黄某催要工资,都未果。同年11月25日8时许,其带了一把水果刀到加工厂找黄某要拖欠的工资,黄某讲没有钱,其很恼火,拿出水果刀威胁黄某,并用脚踢打黄某。黄某的妻子、被害人谢某看到后跑出来阻止,抢夺杨某手上的水果刀,杨某朝她手上砍了一刀致其轻伤,并威胁杨某拿出500元拖欠的工资,其得钱后才离开。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19日,杨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来宾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份,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10200元,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