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员工销售假盐获刑六个月
时间:2014-07-08 作者:陈海艳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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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网7月8日讯(通讯员陈海艳)超市员工为赚钱,私自大批量购进不符合食用规格的假盐并销售,害人终害己。近日,由恭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恭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郭某原为加会乡一超市内的员工,偶然的机会其认识了平乐的李姓男子,在交谈中得知李某从事的是贩盐工作,并且他售盐的价格比恭城县要便宜一些。郭某顿时看到了商机,于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郭某在没有取得食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李某处多次分批购进1174件共标重23.48吨假食盐,存放在加会乡加会街其所租仓库及其叔叔荣某家中,同时将所购进的部分假食盐批发出售给恭城县本县的多家小卖部,获利上万元。2013年12月26日17时许,郭某在恭城县加会乡加会街其所租仓库装运假食盐准备再次出售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假食盐1220公斤。
恭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向恭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恭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盐业管理法规,非法销售不符合食用标准的食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恭城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