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变窃贼 疯狂盗窃八起终落网
时间:2014-07-09 作者:吴国民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7月9日讯(通讯员吴国民)2014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因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3年12月下旬的一天深夜,闲来无事的黄某某从某网吧上网出来,深感疲惫,就走进了网吧附近的一个不需实名登记,只需交纳少许押金的宾馆开房住宿休息。第二天黄某某一觉醒来,竟发现如此普通的宾馆居然在客房里配有电脑,此时手头紧正愁没钱上网的黄某某脑子里顿时决定将电脑偷走用来换钱花。说干就干,黄某某买来一把起子和钳子,将电脑主机箱外壳打开,取出主机箱里的内存条、硬盘等配件,为避免宾馆人员过早发现,将主机箱外壳原封不动的重新装好,然后在没有办理退房手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得手后黄某某找到某县城一家电脑维修店,以450元的低价销赃。为方便再次作案易于销赃,黄某某离开前向店主谎称自己是开网吧的,近期有一批电脑配件要进行处理,店主答应看货论价回收。
第一次轻易得手后,黄某某如法炮制,专找无需登记只交少许押金的可上网的宾馆开房住宿,以便伺机而动,结果每次都屡试不爽,弹无虚发。至2014年1月底共疯狂作案8起,共盗电脑价值近万元。多行不义必自毙,2014年1月28日晚上20时许,黄某某故伎重演再次于某宾馆开房住宿实施盗窃行为,被该宾馆相关人员发现将其当场擒获。之后被接警赶来的办案人员带走,黄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此再次提醒广大的宾馆经营者,在为房客提供电脑上网的同时也应加强对电脑的安保管理措施。
(作者单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