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7月9日讯(通讯员 韦建芳)日前,兴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某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月25日14时许,26岁的环卫站职工许某驾驶一辆中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垃圾,由武宣往来宾市区方向行驶,在超车越过中心黄线约40厘米时,与对向由黄某无证且醉酒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黄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闭合性损伤死亡。经交警三大队认定,许某驾驶制动不合格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亦有过错,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许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超车,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许某肇事后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生效判决。
(作者单位:兴宾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