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7月9日电(通讯员 何家银)广西横县一城镇居民,为了收到2元的“床铺费”,居然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钱没捞着,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日前,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谢某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3年1月,谢某岗把位于横县百合镇政和街一间自家楼房出租给张某兰等3人,刚开始谢某岗只是每月按时收租。当得知张某兰,张某莲、周某凤等三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时,谢某岗要求三人每人卖淫交2元钱的床铺费。2013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谢某岗家中将其抓获和,并抓获卖淫妇女张某莲、张某兰、周某凤和嫖客李某感、谢某汉。到案后,谢某岗如实供述自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事实。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岗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横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