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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强奸未成年女学生二审被判有罪
时间:2014-07-09  作者:韦建芳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7月9日讯(通讯员  韦建芳)7月8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施某因不服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提起上诉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被告人19岁的无业男子施某邀请老乡田某(某校的女学生)去玩扑克喝酒,田某叫了被害人同学小丽(某校的女学生,16岁)一起去。施某趁小丽喝多熟睡之际,将其强奸。经兴宾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兴宾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施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辩解称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3年6月15日14时许,施某打电话给老乡田某叫其到来宾市“金汇宾馆”301号房玩扑克喝酒,田某带上了同学小丽一起去。房间里男男女女大概7、8个人一起玩扑克,玩到晚上9点,小丽喝多了,感觉头晕,就直接在房间里的一张床上睡觉,后来施某也爬上床搂着小丽一起睡。接着房间里的人陆陆续续离开,田某也出去接电话了。小丽突然觉得下身阴部很疼,醒来时发现自己已经一丝不挂,施某正在对其进行奸淫,其用力推开施某,穿好衣服后伤心的哭着跑出去报警。

  二审法院认为,施某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作出上述裁定。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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