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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非法采伐国家保护植物齐获刑
时间:2014-07-09  作者:吕坤学 刘小戈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7月9日讯(通讯员  吕坤学 刘小戈)2014年7月9日,因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赵某、赵某某、刘某被荔浦县法院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冯某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赵某、赵某某均系永福县人。2013年6月份,经荔浦县蒲芦乡的罗某介绍,以50000元与蒲芦乡万福村黄泥屯的赵某某兄弟俩购买位于蒲芦乡料冲沟白石山的楠木。同年7月份,又经罗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蒲芦乡的男青年刘某、冯某。后四人与罗某商定五人合股采伐楠木:由刘某、冯某出资25000元占一半股份,负责修路、指挥施工及销售,赵某、赵某某及罗某出资25000元占一半股份,负责采伐楠木。同年12月19日,在刘某、冯某的安排下,赵某、赵某某雇请他人到料冲白石山上采伐6株楠木后被森林公安民警发现制止。赵某、赵某某被当场抓获。同月29日,冯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刘某于2014年2月19日被抓获归案。

   经技术部门鉴定,被采伐的6株树木立木蓄积为18.6487立方米,系樟科楠属闽楠树,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规定,该树种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县法院审理认为:冯某、赵某、赵某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均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冯某有自首情节,且四人当庭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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