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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获取新证据判定被告人有罪
时间:2014-07-09  作者:徐启良 王巍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7月9日讯(通讯员  徐启良 王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一案中,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获取新的证据,最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朋友在桂林某高校餐厅聚餐,由于席间喝了酒,其打算将自己的小车从原停放地移到另一地方,在移车过程中,与一助力车相撞,造成助力车上两人受伤,经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8.98mg/d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事故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1将该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该院检察官审查后,依法向辖区法院提起公诉,但在审判阶段,该校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表明该校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说的“道路”,因而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为证明该情况说明与该校实际情况不符,公诉人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而两次侦查实验均表明,在缴纳5元费用后,社会车辆允许进入该校园,且在长达1个小时的拍摄中,发现多辆社会车辆同样在缴纳5元费用后顺利进入该校园。最终法院依据此次侦查实验认定该校道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依法判决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鉴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伤者损失,取得谅解,又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免予其刑事处罚。

  (作者单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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