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7月9日讯(通讯员 徐启良 王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一案中,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获取新的证据,最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朋友在桂林某高校餐厅聚餐,由于席间喝了酒,其打算将自己的小车从原停放地移到另一地方,在移车过程中,与一助力车相撞,造成助力车上两人受伤,经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8.98mg/d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事故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1将该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该院检察官审查后,依法向辖区法院提起公诉,但在审判阶段,该校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表明该校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说的“道路”,因而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为证明该情况说明与该校实际情况不符,公诉人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而两次侦查实验均表明,在缴纳5元费用后,社会车辆允许进入该校园,且在长达1个小时的拍摄中,发现多辆社会车辆同样在缴纳5元费用后顺利进入该校园。最终法院依据此次侦查实验认定该校道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依法判决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鉴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伤者损失,取得谅解,又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免予其刑事处罚。
(作者单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