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旬精神病男子性侵弱智女子领刑一年
时间:2014-07-16 作者:方铭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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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网7月16日讯(通讯员方铭)一有精神疾病的男子张某在野外性侵弱智女子隆某,结果触犯了法律。7月15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现年40岁,2014年2月7日9时许,张某骑着一辆自行车路过那坡县城厢镇那赖村那赖加油站附近的一片菜地时,看到正在菜地里摘菜的姑娘隆某,产生了性冲动,他将自行车停放路边后,便走进菜地里假装帮隆某摘菜,随后强行摸隆某的乳房,并脱下隆某的裤子,用其手指插入隆某的阴道内,当其欲与隆某发生性关系时,隆某一直哭喊说:“做不得,做不得!”她还不停用两只手绕刮张某的脸。在田间附近做工的隆某的舅娘听到哭喊声后赶过来予以制止。张某想逃离现场,但被隆某的家属控制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当天,张某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鉴定,张某属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隆某属二级智力残疾。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张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属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处罚。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应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张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符合缓刑条件,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那坡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