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只判四年 量刑畸轻依法抗诉
时间:2014-07-17 作者:黄迅 黄气刚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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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网7月17日讯(通讯员黄迅 黄气刚)六旬单身老汉莫明康,与农村留守幼女互为邻居,其理应本着邻里互助的帮扶之手,不料竟演变成性侵幼女之爪,先后奸淫幼女5次,并导致其怀孕流产。犯罪手段和性质如此恶劣的强奸案,原审法院以强奸罪只判处莫明康有期徒刑4年,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近日,大化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原审裁判;二、莫明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12年5月至8月间的晚上,大化县羌圩乡坡马村人莫明康趁着同村晓红(化名)家后门未锁之际,先后五次窜到晓红家,强行与晓红发生性关系,致使晓红怀孕22周后被其母亲发现而案发,后行引产手术中止妊娠。晓红在案发后已辍学离校,放弃学业。
经法院原审合议庭开庭审理,以莫明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大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量刑畸轻。莫明康的奸淫行为,导致幼女怀孕后中止妊娠及辍学的后果,情节恶劣,应使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量刑幅度应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依法提出抗诉。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大化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抗诉观点,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作者单位:大化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