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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300余克被判10年以上徒刑
时间:2014-07-22  作者:丁琳源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7月22日讯(通讯员  丁琳源)三名男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高纯度的毒品海洛因338.9克,在将毒品从凭祥运往贵阳的路上被查获。近日,经大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2千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千元。

  被告人曹某让被告人王某跟一名男子购买毒品,2013年9月26日,王某与该名男子电话联系商谈交易后,曹某交给王某8万元,由王某在凭祥火车站跟该名男子购买一块海洛因。购买毒品后王某来到凭祥市一出租房将毒品交给曹某。后曹某叫王某运送毒品去贵州省贵阳市,但王某不愿独自运送毒品,于是曹某便将该块海洛因分装成四小块。同月28日下午,曹某让王某买了两张当日19时从凭祥开往贵阳的汽车票。后曹某把四小块海洛因交给王某和被告人雷某,叫两人将毒品送贵阳市交货。19时,王某、雷某各自携带两小块海洛因从凭祥市汽车站上车,乘车前往贵阳市。21时40 分,公安民警在南宁吴圩收费站出口处对该客车进行检查,从王某的座位坐垫下查获两小块海洛因(净重153.2克),从雷某的座位坐垫下查获两小块海洛因(净重185.7克),四小块海洛因共净重338.9克。经鉴定,送检的四小块毒品样品均检出海洛因,海洛因含量分别为71.3 %、7O.0%、71.2%、69.6%。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王某以出卖为目的,购买、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雷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曹某出资并授意他人购买毒品,并指使他人运送毒品,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接受他人安排指使购买、运输毒品,雷某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两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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