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7月22日讯(通讯员 张娜)临桂一男子梁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女儿和准女婿去坐班车的路上发生车祸,致车毁和其准女婿死亡。近日,临桂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梁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4年5月6日11时40分许,梁某驾驶桂HPJ253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女儿和其准女婿邓某从临桂县江洲开往茶洞方向行驶,行至六角坡路段时,与相向而行的谢某驾驶的桂HRJ618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邓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临桂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害人邓某系梁某的准女婿,此次回临桂县江洲是专程来看望准岳父一家,并筹办婚事。邓某的家人对失去儿子痛心疾首,但梁某痛失准女婿,且在这次事故中双腿遭受重创,其遭遇也让他们十分同情。梁某对其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遗憾和悔恨,对自己亲手毁灭女儿的幸福深深自责,希望能有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对被害人邓某的家庭给与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邓某家属的谅解。基于以上几点,在公正执法的同时化解社会矛盾,遂对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梁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作者单位:临桂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