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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两男子贩卖49克冰毒被判入狱
时间:2014-07-22  作者:李新玲 黄宝妹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7月22日讯(通讯员  李新玲  黄宝妹)近日,经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对林某、朱某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3年6月18日中午13时许,朱某打电话给林某称有买家购买毒品,并叫其拿毒品的样品给买家验货。林某找到毒品样品后与朱某在XL宾馆开房等候买家试验货。朱某与买家取得联系后,于2013年6月18日晚上21时左右,林某和朱某在到龙州县某大酒店421号房与买家见面并商讨毒品价格。双方谈妥后毒品的价格和数量后,买家先行支付5000元现金,林某拿着5000元现金购买到50克的毒品放在对该大酒店对面的FL宾馆二楼转角处,并叫吕某(另案处理)帮忙看守。安排妥当后,林某返回龙州县某大酒店421号房与买家确认毒品移交事宜。当日23时许,伏击守候的公安民警将正在龙州县某大酒店421号房内进行贩卖毒品活动的林某、朱某当场抓获,并在FL宾馆二楼楼梯转角处抓获吕某,从吕某身上缴获毒品冰毒一小包,毛重52克,净重49克。经检验,从缴获的疑似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朱某贩卖毒品冰毒净重49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数量较大,情节严重,遂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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