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7月22日讯(通讯员 吴国民 石钧文)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秦某因参与盗窃摩托车配件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2014年4月13日凌晨,平时沉迷于网游的付某、姚某骑着助力车到七星区六合路123号三阳机车店,后两人绕至店面后门,发现该店厕所的窗户是常开着的,一致认为有可趁之机,然后驾驶助力车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付某、姚某到被告人秦某的楼下,将在网吧认识的秦某叫下楼,秦某下楼后付某、姚某让其驾驶助力车前往七星区六合路123号三阳机车店去偷一点东西,秦某驾驶助力车搭乘付某、姚某于凌晨2时许到达指定地点。然后姚某和付某让秦某先进入店内往外拿东西,秦某依照吩咐从厕所窗口爬进店内拿东西。姚某和付某则在外接应并望风。之后三人共同将所盗窃的摩托车配件运送至秦某租住的出租房存放。经过付某对所盗赃物的初步清点,认为东西太少卖不到几个钱,于是决定又返回之前的店铺再偷一次。很快三人再次来到三阳机车店,由付某进入店内,秦某和姚某在外接应并望风,该次又盗出大量的摩托车配件。次日,三人在前往销赃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