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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青年抢劫、强奸60岁农妇被批准逮捕
时间:2014-07-24  作者:郑丽梅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7月24日讯(通讯员 郑丽梅)一名60岁的农妇在自家地干农活,遇到一名问路的青年男子,出于好心给其指了路。但该男青年见财起意,实施了抢劫后还进行强奸。7月23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批准逮捕了周某盛。

  2014年7月4日12时许,男子周某盛(28岁,家住贵港市覃塘区)开着摩托车从贵港市覃塘区蒙公乡某村到来宾市兴宾区五山乡寻机抢劫。当周某盛开车到五山乡某村外附近时,看见覃某兰一人在玉米地除草,即假装上前问路,问:“附近村有商店卖水吗?”覃某兰抬手便给周某盛指路,周某盛看到覃某兰手里亮闪闪的银手镯后,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

  进村买好水后,他又沿路返回到覃某兰除草的玉米地,假意问覃某兰要不要喝水。覃某兰对周的举动顿起疑心,欲往公路附近走去。岂料周某盛紧紧尾随其身后,用随身携带的催泪剂喷向覃某兰的脸部致其无法睁开眼睛,然后进行搜身。在搜身的过程中,周某盛动起了强奸覃某兰的歹念,威胁说如果不顺从其的话,就用催泪剂喷覃某兰,覃某兰由于害怕不敢呼救让周某盛的淫威得逞。周某盛施暴后为防止覃某兰呼救又用催泪剂喷射覃的眼睛,将其手机和手腕上的一个银质手镯抢走后逃离作案现场。事后,覃某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很快便锁定嫌疑人周某盛,并将其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周某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符后逮捕的三个条件,有逮捕的必要。遂作出上述批准逮捕的决定。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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