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7月25日讯(通讯员 杨蕙羽 杨玲)百色市右江区一名未满19岁男孩的为筹集毒资,屡次伙同他人或单独在公共场所抢夺财物。近日,右江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杨某,男,1995年出生,初中文化,系百色市右江区人。2013年9月29日下午14时许,由黄某(已判决)开一辆黑色雅马哈女士无牌摩托车搭被告人杨某行至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电信大楼对面的马路,看见受害人杨某骑着电动车在路上行驶,其黄色手提包放在电动车踏板的位置。黄某驾驶着摩托车靠近杨某身边,被告人杨某伸手将杨某的黄色手提包抢走。杨某被抢的包内有一台白色的三星手机及两张银行卡,杨某和黄某将手机卖得了1400元人民币后将钱平分,杨某将分得的700元钱用于购买毒品。经鉴定,杨某被抢夺的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375元。
2014年1月16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在百色市右江区百胜街闲逛,发现受害人许某独自一人步行,右手还提着一个棕色的手提包,被告人杨某便紧紧尾随许某,当许某走到百色市第三建筑公司门前的时候,被告人杨某趁许某不注意,便抢夺走许某手中的棕色手提包,之后便往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东宁巷逃走。许某被抢的包内有530元现金和一台白色三星牌智能手机。杨某将抢来的白色三星牌智能手机以100元的价格销赃,随后将包内的530元现金和销赃得来的100元钱用来挥霍消遣。经鉴定,许某被抢夺的白色三星牌智能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877元。
另外,还查明被告人杨某曾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14年初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在公共场所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加上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决定对杨某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作者单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