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7月25日讯(通讯员 宁洁 罗婷婷)某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私自将公司的挖掘机租赁给他人使用,并将租赁款占为己有。7月24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何某。
何某,广西横县人,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担任嘉力公司崇左办事处经理一职。其主要负责公司的拖拉机、挖掘机销售、出租工作及办事处的日常管理工作。
2013年8月,一名韦姓男子联系何某称想租赁一台玉柴牌YC-360的挖掘机,等找到工地再联系。9月5日,韦某约见何某在南宁市经开区良凯工业园内的一个项目工地见面,称这块地准备开工建设,需要租赁挖掘机。两人商谈后在饭桌上签订了一份《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口头约定租用期限为一个月,租金为43000元。9月7日,韦某安排了一台大型拖车前往崇左,何某安排手下帮其装车将挖掘机运往南宁的项目工地。在工地上,两人对挖掘机进行了验收,韦某当场支付了43000元租金,何某清点后写了张收条给韦某。到了9月下旬,何某来到工地核实挖掘机去向时发现挖掘机已经不在工地,随即打电话给韦某询问,韦某就以其变更工地或已经到外地为由来推托,后来索性关机了。
2013年10月下旬,公司派人来何某所在的办事处对机器进行核查,发现玉柴牌YC-360的挖掘机不见了,公司要求何某做出相应的说明,何某退还10000元给公司,其余的钱被挥霍一空。2014年7月11日,何某被抓获归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作者单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