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7月25日讯(通讯员 罗永宁 韦青红)右江区城东路某大酒店的保安调换值班,在凌晨时由韦某与麻某某里应外合,将大酒店内拆卸放置于地上的7台中央空调外机盗走并销赃,给酒店造成较大损失。近日,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麻某某提起公诉,对韦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麻某某,男,32岁,平果户籍,无业。韦某,男,33岁,右江区户籍,无业。被告人韦某是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某酒店的保安。2013年07月某日,被告人麻某某得知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某酒店内有拆卸放置在地上的中央空调外机,便向被告人韦某提出以每台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收购这些中央空调外机。被告人韦某见有利可图便与被告人麻某某达成口头交易协议。随后,被告人韦某以学车考驾照为由跟同事调换值班表,将自己的值班时间调整为晚班。凌晨,按照二人事先商量好,由被告人韦某负责开门及望风,麻某某找来大货车及吊车进入到酒店内,通过吊车吊装的方式将酒店内拆卸放置于地上的7台中央空调外机装载到大货车上运到广西平果县某地存放。被告人麻某某支付给被告人韦某人民币6000元现金作为报酬。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被告人韦某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刑罚,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作者: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