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7月25日讯(通讯员 何智丽)近日,经天等县检察院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赵某提起公诉,天等县法院判处赵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6月某日,赵某骑摩托车从县城回乡下老家喝表弟的喜酒,因为高兴多喝了几杯。当天晚上,赵某骑摩托车返回县城时,在临近家的施工公路路段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摔下摩托车后小腿骨折。经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赵某和三轮摩托车司机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鉴定,从赵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含量为92.84mg/100ml的乙醇成分,赵某的行为已涉嫌醉酒后危险驾驶。
天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赵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罪行,且当庭表示认罪,同时考虑到赵某庭审时腿部的伤势未痊愈,行动不便,因此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天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