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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子充当山贼 罪行败露被判刑
时间:2014-07-28  作者:江坚源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7月28日讯(通讯员江坚源)村民辛勤挥汗刮松脂,岂料山贼以逸待劳暗中取。钟山一男子因吸毒无银竟当山贼,最终罪行败露被判刑。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廖某伙同廖明某(另案处理)流窜于钟山县燕塘镇岭脚村至云洞村松树林之间,以村民在松树林所刮的未收包松脂为盗窃目标,期间盗得廖某某、贾某、廖某生等3人松脂共计770斤,所得赃款多半用于吸毒开销。经评估,廖某某、贾某、廖某生等三人被盗的770斤松脂,价值人民币4620元。

  2013年11月21日中午,廖某想独自上山盗窃松脂,在途径燕塘镇云洞村时,发现廖某合家门口停放有一辆摩托车,遂趁无人之际将该车盗走。经评估,廖某合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廖某因吸毒成瘾于2013年11月22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其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廖某与同案人共同密谋,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其积极共同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多次盗窃、为吸毒实施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最后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廖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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