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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两夫妇在“螺丝肉”中掺入甲醛保鲜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时间:2014-07-29  作者:朱程路 陈利民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729日讯电(通讯员朱程路 陈利民)桂林刘向东、杨世秋两夫妇却为了让螺丝肉保鲜,在加工螺丝肉的过程中掺入甲醛化学用品后向市场销售。近日,经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向东、杨世秋均因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向东、杨世秋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于危害人们群众食品卫生安全的刑事案件予以坚决打击,绝不姑息任何损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被告人刘向东与其妻子杨世秋在该市秀峰区官桥村委会罗汉山西村租用房屋加工螺蛳肉,由刘向东负责在桂林市西门菜市进行销售。20138,被告人刘向东听别人说说加工好的螺蛳肉加入甲醛能延缓腐坏,遂购买甲醛,二人在加工螺蛳肉的流程中添加了甲醛。20141716时,桂林市秀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行检查时对刘向东、杨世秋在出租屋内加工的螺蛳肉进行取样检查。经检验,所取样的螺蛳肉中均含甲醛成分。当日已加工的螺蛳肉行政机关没有查封或扣押,均已被二人销售。二名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认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故法院根据该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情况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秀峰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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