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桂林8月1日讯(通讯员 宋伟 谭梦菲)董某、潘某莲、潘某娟、蒙某四人合伙以问路搭讪、承诺可以帮助兑换价值很高的外币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日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董某、潘某莲、潘某娟、蒙某四人提起公诉。
2013年10月5日,董某、潘某莲、潘某娟、蒙某四人经商定寻找诈骗对象,明确分工后乘坐摩托车窜至凤翔镇凤翔街见到被害人谭某,蒙某即上前问路去分水岭处找办鸡场的老师办事,并承诺给予报酬。谭某听后同意,蒙某即打电话让董某、潘某莲、潘某娟做好准备。当蒙某开车载着谭某到龙岩村路口时见到佯装“黄老师”身份的董某,便停车向董某假装问路,董某声称与办鸡场的老师是同事。蒙某即邀谭某、董某同去并承诺各给1000元作为报酬。
蒙某、董某和谭某三人乘车到分水岭路口停下,刚进办鸡场不远,董某见到在此等候的潘某娟并假装询问。潘某娟诈称是办鸡场老师的小姨并说其姐夫不在鸡场,接着潘某娟假装打电话联系讲有人到办鸡场还要兑换外币。然后,潘某娟从身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冥币谎称是外币,与董某、蒙某一起诈称用外币兑换人民币可赚钱。随后,董某、潘某娟、蒙某即凑钱唱双簧引诱、骗取谭某信任,谭某轻信之后就回家取出8000元钱交给潘某娟兑换,拿到钱后董某、潘某娟、蒙某即分别找借口潜逃,谭某等候许久才发现被骗并报警。
2013年11月30日和2013年12月30日,董某、潘某莲、潘某娟、蒙某四人又以同样的手法分别骗得于某8900元、卢某18000元。
董某、潘某莲、潘某娟、蒙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钟山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董某、潘某莲、潘某娟、蒙某四人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