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1日讯(通讯员 周建文)日前,蒋某、黄某因为抢夺罪被桂林市秀峰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4年3月26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蒋某伙同“阿海”(在逃)窜至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15-4号“麦香坊”对面路边,由蒋某驾驶1辆白色助力车搭着“阿海”从受害人欧恺身边经过,坐在后面的阿海趁受害人欧恺不注意之际将其拿在手上的1部白色苹果5手机(手机串号:013550004881404,价值人民币2175元)抢走。
2014年5月12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蒋某伙同黄某经事先预谋抢夺窜至桂林市秀峰区三多路与中山路交叉口时,由蒋某驾驶白色助力车搭着黄某趁受害人蒋琼芳不注意之际从其身边经过,黄某将受害人手中的1部金色苹果5手机(手机串号:351983061454817,价值人民币4214元)抢走,而后,蒋某驾驶助力车搭着黄某逃离现场。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蒋某、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抢的赃物被公安机关缴获,现已退还失主。
秀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已涉嫌抢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蒋某、黄某。
(作者单位:秀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