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1日讯(通讯员 冯明龙)针对女性戒备心理较弱的特点,多次锁定单独出行的女子,伺机下手盗窃手机。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15时许,许某来到大新县桃城镇古榕路百汇购物中心附近街道,将被害人李某妹放在衣袋里的一部万事通牌G3手机盗走;2月17日17时许,许某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在大新县桃城镇古榕路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点旁边一间店铺前,将受害人农某艳放在衣服口袋里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经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45元;2月23日15时许,许某窜到大新县桃城镇百汇购物中心一楼一女性内衣店门前,将受害人张某婕衣袋里的一部联想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5元;2月23日17时许,许某窜到大新县桃城镇富康路某药店前,将受害人姚某霞放在衣袋里的一部米图牌手机盗走。2月25日13时许,许某窜到大新县桃城镇古榕路一间“一元店”店面前,将受害人韦某美放衣袋里的一部三星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75元。2014年2月25日,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大新检察院公诉部门指控罪名成立。另法院审理发现,许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