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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恣意犯罪 荔浦县工信局财务股长获刑十四年
时间:2014-08-01  作者:陈松 刘国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8月1日讯(通讯员    陈松 刘国)担任荔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简称工信局)财务股长的梁某,没能在自己的职责岗位上兢兢业业,却总盘算着如何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些许权力捞取好处、恣意犯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经查,梁某原是荔浦县工信局财务股长,也是该县破产清算小组工作人员。2008年1月,梁某在担任该县罐头食品厂破产清算组成员期间,发现从罐头食品厂破产清算组的账户划到荔浦县劳动保险所养老基本账户的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有剩余,遂利用职务便利,动用剩余资金为丈夫黎某补缴1994年4月至2007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28933.8元;2010年10月,梁某担任该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小组成员期间,如法炮制,动用清算组账户资金为其妹梁某补缴养老保险费48531.2元,为其兄嫂潘某补缴养老保险费51232.5元;2007年,梁某与时任荔浦县经济贸易局(后改为荔浦县工信局)局长毛某、党组书记谢某(均另案处理)得知该局在中国建设银行桂林支行有656069.32元的存款后,三人将存款及利息共71万多元全部取出,其中的20多万元用于购买单位的小车及办公用品,剩下的45万元被上述三人共同私分。

  2005年至2006年,梁某利用其担任该县印刷厂破产清算组成员期间,从清算组账户挪用公款538678.10元归个人使用,用于日常开支及赌博;2010年至2012年,梁某利用担任该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小组成员期间,挪用清算组账户公款1328310.65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后,梁某退出挪用的赃款470500元。

  2012年,梁某受指派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利用职权为不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违法办理参保手续,收取相关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5500元。

  2009年以来,梁某利用其担任破产清算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伪造工资花名册及出具用工关系证明,致使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顺利参保并领取养老金,导致国家基本养老金损失663843.6元。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己私利,触犯四项职务犯罪,罪行重大。据此,一审判处梁某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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