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购赃车 得不偿失获刑罚
时间:2014-08-04 作者:罗元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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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网8月4日讯(通讯员罗元)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对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杨某对自己贪图便宜购买赃车的行为后悔不已。
2012年3月,被告人杨某在其居住的临桂县临桂镇秧塘村一养猪场附近看见一男子在售卖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见该车价格便宜,且其正好需要一辆运输车,明知道该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以2200元的价格购买使用。经查,该车系江某于2012年1月4日晚在永福县龙江乡仁合村被盗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案发后该车已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车辆仍然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作者单位:永福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