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小伙与未满12岁女网友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
时间:2014-08-05 作者:罗元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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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网8月5日讯(通讯员罗元)只有19岁的湖南永州小伙陈某于2013年9月通过网上QQ聊天认识广西永福的万某(女,2002年5月8日出生),二人通过QQ聊天确定了恋爱关系。小伙约女孩见面后将其带至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陈某被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查明: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约万某在永福县百寿镇见面,当晚二人就在百寿镇一宾馆开房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12月6日,二人又在永福县三皇乡一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主动补偿了被害人万某10000元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陈某与不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第19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永福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