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盗窃朋友钱财被判刑
时间:2014-08-08 作者:林剑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8月8日讯(通讯员林剑)见财忘义,利用朋友信任泄露的秘密,合伙盗窃朋友钱财。近日,李某、李某某、石某、周某等4人均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并处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罚金。
李某等4人均是灵川县九屋镇人,李某曾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刑2年。石某与程某两位女士是朋友关系,平时两人无话不说,某一天石某在程某家闲聊时,窥见程某放在家里有不少现金,便动了歪念,并将此信息告诉其男友周某等3人,然后由周某引路,由李某、李某某两人欲潜入程某家中实施盗窃。由于程某中途回来和程某家附近有人,他们两次盗窃均未得逞。2014年1月15日上午,石某与程某一起外出,石某则趁机打电话给李某,李某即伙同李某某迅速赶至程某住处,潜入程某家中盗走现金18700元,4人进行了分赃,石某、周某共分得2000元。
程某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了案,石某首先被公安机关列入了怀疑对象,而做贼心虚的石某与其男友周某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想“澄清”一下,在强大的法律政策攻心下,石某、周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顺藤摸瓜,李某、李某某也先后被抓获归案。
此案经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根据李某、李某某、石某、周某等4人的犯罪情节及表现,且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受害人的谅解,遂依法酌情作出以上从轻判决。
(作者单位:灵川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