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12日讯(通讯员 齐泉)犯罪嫌疑人黄某为朋友义气伙同数人对劳某、曹某等三人进行寻仇报复,并将劳某、曹某等三人砍伤。2014年8月7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黄某。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男,22岁)家住灵山县檀圩镇。2014年1月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与朋友“鸡儿十”、“阿六”(化名)在夜宵摊吃夜宵,后“四仔”(化名)找到黄某说自己被他人打一耳光。黄某见自己的兄弟被别人欺负,为了“义气”决定为兄弟出头,伙同“四仔”、“鸡儿十”、“阿六”等人前去寻仇报复。黄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灵山县檀圩镇街上时看到一起交通事故,很多人都在那里围观事故现场。“四仔”向黄某指示说围观人群中的劳某就是打他的男子。黄某等人不由分说从摩托车上取出砍刀、折叠刀,将劳某推到灵北路和宁屋路交岔路口处,由“四仔”将被害人劳某拉进入一巷子,“四仔”持刀砍伤劳某头部。劳某的朋友闻讯前来帮忙时也被黄某等人持刀砍伤。打斗中犯罪嫌疑人黄某持刀砍伤劳某一朋友的腰部。经法医学鉴定,劳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劳某朋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不等。
经调查获悉,犯罪嫌疑人黄某与被害人劳某之前并不认识,只是在“四仔”的要求下为其出头。黄某本身是一名吸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进行排查的过程中将黄某抓获。后经审讯,黄某对其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黄某以伤害故意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伤情已构成轻伤级别,其行为符合《刑法》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批捕黄某。
(作者单位: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