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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15岁少女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时间:2014-08-12  作者:江坚源 谭梦菲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8月12日讯(通讯员  江坚源  谭梦菲)近日,由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岑某系广西钟山县人,1982年出生。2010年,岑某因涉嫌在钟山县境内强奸15岁少女,被钟山县公安局网上追捕。被公安抓捕后,2014年1月25日,被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4年7月3日,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0年10月底的某天20时许,岑某伙同廖某、岑某某(已判刑)开二辆摩托车在公安镇“瀚王网吧”门口分别搭乘受害人徐某(1995年5月1日出生)等女孩到公安镇廖屋村及“十里画廊”游玩。当晚22时许,岑某开摩托车送一女孩回家,廖某、岑某某与徐某在一起。后廖某、岑某某在公安镇大岭寨旁的一树林边先后对徐某实施了奸淫。不久,廖某开着摩托车搭岑某某、徐某到了公安镇派出所后面一小路的大榕树下,岑某通过电话联系得知廖某、岑某某在公安镇一大榕树处,其购买了一包香烟之后骑摩托车到达,见到了廖某、岑某某及徐某。在得知廖某、岑某某对徐某实施了奸淫后,在廖某的帮助下,岑某不顾受害人徐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岑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岑某积极实施奸淫行为,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岑某犯罪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对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最后,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度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岑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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