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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售楼小姐 签订虚假合同骗款15余万被判刑
时间:2014-08-20  作者:宋伟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8月20日讯(通讯员宋伟)90后女青年黄某(24岁),利用曾经在中介公司工作获得的房源信息,假冒售楼小姐,谎称有房出售,多次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巨额房款。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黄某诈骗案,经钟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中旬的一天,黄某接到受害人董某的电话询问钟山县城北门桥小区是否有新房子出售,因欠赌债,遂产生诈骗钱财的歹念。于是黄某利用曾经在中介公司做过售楼小姐工作时的身份及掌握的售楼信息,假称该小区内有楼房出售,并介绍该小区3栋5楼501号房给董某,进而骗取董某的信任。11月18日,黄某以“田羽希”的名义与董某的妻子陶某签订虚假购房合同,骗得购房首付款及柴房定金53000元。

  黄某初次试手诈骗成功后,利用同样的手法于2011年11月27日、12月2日先后以“田羽希”的名义与被害人黄某、郭某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分别骗得购房首付款及柴房定金52000元、52000元。以上黄某共实施诈骗行为三次,犯罪数额为157000元。

  另查明,黄某本人或者通过他人分别将赃款28000元、52000元、22000元退出给被害人董某、黄某、郭某。2008年7月10日,黄某曾因犯盗窃罪被钟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黄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退出来大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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