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20日讯(通讯员陈海艳 刘咏)用剪刀、钳子、钢钎等工具将信号基站的铁皮门撬开一个大洞后,钻进基站房内盗窃电池,尝到甜头后,三男子用同样的方式先后对恭城县内多个信号基站内的电池、电线进行盗窃,最终马失蹄被抓现行。近日,恭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运某、超某、江某三人,因犯盗窃罪被恭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四年九个月、三年八个月。
2012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运某纠结超某、江某三人,驾驶摩托车到恭城县西领乡虎尾工业园区旁的电信信号基站,由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起子、钢钎等工具将基站的防盗门撬了一个大洞后,钻入基站内,超某、江某二人在外接应,进入基站后,运某用扳手将电池上方的螺丝拧开,将电信部门存放在此处的44个电池盗走。得手后三人用车将电池拉至桂林市区,以4000元的价格销赃。在尝到甜头后,运某、超某、江某三人采用同样的手法,先后对栗木镇六岭村的电信信号基站、西岭乡岩底榨村的联通信号基站、大岭山旁的移动信号基站、加会乡白洋村的电信信号基站、恭城镇化育村的电信信号基站、龙虎乡双坪村的移动信号基站、加会乡白马村的联通信号基站、内的电池、电线进行盗窃。然而就在三人对加会乡白马村的联通信号基站进行盗窃时,运不小心触碰到了红外线防盗装置,并以为即使触碰到了防盗装置,公安民警也不会很快过来,然而三人失算了。就在三人刚将基站内的几根铜线剪断后,江某感觉不妙,逃离了现场,运某、超某却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抓了个现行,到案后运某、超某对盗窃信号基站内的电池、电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次日,江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得以告破,据统计,运某、超某、江某共偷得电池155个,电池连接线、母地线等24根,涉案金额60569元。
恭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江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恭城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