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22日讯(通讯员胡银)被告人蒋老汉,吸毒成瘾,无钱吸食毒品,遂趁其儿子外出务工不在家之时,将其儿子所购买的一辆助力车(2800元)、一台电脑(1450元)盗走卖予他人,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最终,钟山县人民法院做出了蒋老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的判决。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蒋老汉与其儿子属共同生活关系,但上述助力车、电脑系其儿子独立所购买,属其儿子的个人财物,蒋老汉未经其儿子同意,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其儿子财物属盗窃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老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蒋老汉为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盗窃近亲属财物,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