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29日讯(通讯员李纳)无业人员刘某以能帮购买铁合金废旧设备为由骗取朋友夫妇现金20000元。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11年7月28日,刘某向朋友夫妇李某、黄某二人谎称能帮购买到柳州市某县城铁合金厂的一批废旧设备,以需要交纳押金为由,骗得现金20000元。后该款被其用于自偿债务。
2012年4月12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8月21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诈骗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刘某于案件审理期间潜逃在外。同年12月20日,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检察院起诉刘某诈骗一案中止审理。
今年6月,刘某被山东省烟台市警方抓获归案。7月,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恢复审理。案件审理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日前,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依法本可以认定为自首,但鉴于其在本案审理期间潜逃长达一年有余,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不具备接受法律制裁的主动性,故法院对其行为不予认定为自首。
(作者单位: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