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29日讯(通讯员 罗元)邻里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发生纠纷时,关键是要冷静处理,绝不能付诸暴力解决。近日,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父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父亲刘某招管制一年,儿子刘某忠拘役四个月,父子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28631元。
本案的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毛某都居住在永福县罗锦镇镇上村永贵街,刘、毛两家是几十年的邻居,多年来因日常琐事积攒了矛盾。2014年6月19日早上,刘某招的女儿刘某珍因生活琐事与邻居毛某明发生争吵,之后刘某珍在永福县城吃晚饭时将此事告知其弟刘某忠。当天晚上23时许,刘某忠回到罗锦的家后,来到邻居毛家的后院内,让毛某明的儿子毛某平将已经睡觉的毛某明、毛某姣夫妇喊出来。刘某忠与毛某明夫妇发生争执打斗,随后赶来的刘某招加入到打斗中,刘家父子二人将毛氏夫妇打伤。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毛某明头右顶部有二处疤痕,头皮疤痕长度累计达8.4cm,构成轻伤;毛某的妻子右前额有一1.5cm疤痕,右侧第4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二被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二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刘某招年纪已大。法院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永福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