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10日讯(通讯员 齐泉)2014年9月5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批捕程某。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程某(男,26岁)家住灵山县灵城镇。2005年至2013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程某在灵城镇一龟鳖养殖场工作,该养殖场的法定代理人是扬某是程某的亲舅舅。因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是龟场的工作人员而持有养龟房的铁门钥匙,所以其可以轻易的进入养龟场。犯罪嫌疑人程某先后十几次进入石龟场内的盗窃另一名工作人员金某管理的石龟。龟场管理人员金某先后三次发现石龟失窃,在报告老板扬某更换是龟场的铁门钥匙后仍发生失窃,因此怀疑是自己养殖场内部人所为。程某将每次盗窃所得的石龟交给同案犯曹某,由曹某负责销赃后分赃。
经调查获悉,犯罪嫌疑人程某称自己年纪轻,因为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很快自己的消费与收入不相等。其在第一次盗窃舅舅扬某的石龟交由曹某销赃后发现这样来钱很快,故先后十几次盗窃共计153只石龟。扬某曾怀疑是程某盗窃石龟,在质问过程某后,程某就辞开了养殖场的工作,主动归案自首。经灵山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扬某被盗窃的153只石龟价值人民币182555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程某通过秘密方式窃取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盗窃罪的构成,遂作出上述批捕决定。
(作者单位:灵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