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12日讯(通讯员段前恒)2014年9月10日,犯罪嫌疑人肖某因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肖某,初中毕业后一直无业,成日干些偷鸡摸狗的勾当。从1999年至2012年肖某先后四次因盗窃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其人生可谓劣迹斑斑。2012年9月12日,肖某刑满释放。被释放后肖某仍不思悔改,依旧过着游手好闲的生活。由于一直没有工作,肖某想到了以偷盗来营生,但这次他决定来点“高科技”了。肖某先花了1200元从网上买了一部遥控钥匙拦截器,又花了180元买了三把开锁工具。2014年6月25日,肖某拿着网上购买的遥控钥匙拦截器和开锁工具到桂林市屏风菜市附近寻找目标。下午大约6时许,肖某在屏风菜市加油站路边发现一名二十多岁的女青年正在停电单车,于是其趁女青年用遥控器锁车时,用遥控钥匙拦截器复制了电单车的遥控信号。待女青年进菜市后,肖某用复制好的遥控信号打开了电单车的遥控开关,用力扳开了电单车的机头锁将车偷走。当晚,肖某骑着偷来的电单车行至桂林市万福路工人疗养院附近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该电单车价值2982元。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肖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作者单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