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18日讯(通讯员曹冬儒)那坡县居民岑某已经54岁,2012年6月见同村年仅12岁失去父母的幼女小风无依无靠,一时便发善心人小凤为养女,收留小凤与其生活,可收留后却兽心大发两次对小凤进行性侵,真是天理不容。9月17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岑某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那坡县德隆乡某屯的小风失去父母后无依无靠,同屯的岑某见其可怜便好心收留了小风,并带着小风来到那坡县城租房生活。尽管小风尚未满14周岁,但已出落像个小姑娘了,使得岑某萌发了将其占有的邪念,2013年10月底至2013年11月初期间,岑某在其租房宿舍内,利用小凤年幼不懂事,先后引诱小风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后经群众告发,岑某被捕。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岑某明知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那坡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