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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一男子缓刑考验期间又涉嫌强奸被公诉
时间:2014-09-23  作者:赵萍 冯明龙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9月23日讯(通讯员  赵萍 冯明龙)农某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28日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仍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农某不思悔改,酒后欲强奸同屯妇女,近日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

  被起诉人农某于2014年3月17日下午17时许,喝酒后窜至同屯王某家中欲找王某的丈夫,只见王某独自一人在二楼房间内休息,对王某一直存有非分之想的农某顿起邪念,随即到一楼厨房拿一把水果刀返回到王某房间,把刀架在王某的脖子上意欲强奸。王某见家中无人,又被利刀威逼,所以先假装同意农某,并叫农某先脱去裤子。王某大喜过望,立即手忙脚乱退去内裤。而王某则趁农某脱裤分心之机,果断拍落农某手中的水果刀并死死抱抓住农某的手大声呼救。农某被这一突如其来的反抗吓懵了,害怕王某的呼救声叫来四邻,慌忙用力推倒王某,来不及穿回内裤即慌不择路从王某二楼的窗户跳下。因从楼上跳下摔伤了双脚和腰部,而且光着下身不好跑远,农某只得躲进了王某家一楼的柴房,被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农某目无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犯罪行进行并罚。遂作出上述决定。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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