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25日讯(通讯员 韦喜乐)六旬老汉与同伴一起去电鱼,同伴在解电鱼机电线时被电击死亡。9月25日,经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61岁的樊某,闲来无事时就喜欢电鱼。今年3月28日上午,樊某持电瓶、竹竿、自制电鱼机等工具与本屯的覃某及被害人黄某结伴到忻城县城关镇隆光村隆光桥附近河边电鱼。期间欲换地方电鱼时,由樊某在桥上操作电鱼机,黄某则在解开系在砖头上的电鱼机电线时被电击后滑跌水中死亡。经忻城县公安局法医结合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病理检验结论鉴定:黄某系电击死亡。案发后,樊某家属赔偿黄某家属人民币3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樊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系因电击导致溺水身亡的意见,经查,溺水死亡的特征为内脏器官中有浮游生物,在心肌、肝、肾、脾等内脏均能发现溺液中的浮游生物。而黄某的内脏中均没有发现浮游生物,不符合溺水死亡的特征;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鉴定意见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有资质,均可作为本案证据采用。法院综合樊某的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忻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