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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男子盗窃他人祖坟石碑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时间:2014-09-26  作者:李华兵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9月26日讯(通讯员  李华兵)曾经两度入狱的蒋某利欲熏心,出狱后竟然打起他人祖坟石碑的注意,最终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代价。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蒋某,广西兴安县人,200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12月刑满释放。

  出狱后,蒋某老实了一段时间,却还是想不劳而获,2011年11月、12月连续2天晚上,蒋某伙同廖某、尹某等6人到兴安镇城郊福在村委浮泥桥村附件(烈士林园),盗取了一处祖坟上的2块祖碑,拉到界首以24000元卖给唐某。2012年1月,蒋某再次与尹某等5人(都已被判刑)勾结到兴安县湘漓镇双河村委车头村盗取了一处祖坟手碑,之后由尹某等3人拉到湖南零零县以4000元的价格卖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主动退回部分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兴安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采纳了公诉机关建议,遂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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