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26日讯(通讯员 吴国民)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年近六旬的陈某某是个大字不识的单身汉,曾于2011年5月25日,因扒窃被阳朔县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15日。之后也没少干扒窃的勾当,多年的扒窃经验告诉陈某某,扒窃是小事,被抓住就罚点钱,没钱罚顶多行政拘留15天。近来自认为一向好运的陈某某却“阴沟里翻船”。2014年7月27日中午12时许,陈某某因为手头拮据,想凭借以往“手到钱来”的好运,寻找机会再搞点钱,以解燃眉之急。于是独自来桂林市七星区六合圩市场一卖草药的圩市,在市场逛了几圈,在上午11时左右,发现一个头发花白的老人家蹲一卖草药的地摊前选药材,于是就用右手的拇指和食指将那老头裤子右边口袋里的钱扒了出来,钱扒到手后,被在此巡逻并早已盯上他的公安机关人员当场抓获。
案发当日,陈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后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此时的陈某某怎么也想不明白2011年以前曾扒窃几百元被刑事拘留,过了10天半个月就出来了,可为何这次自己只扒窃到5元钱,就被逮捕了呢?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期间对其进行讯问时,陈某某极富有戏剧性的向办案人员“喊冤”。为此,承办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依据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关于增加 “扒窃”成立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对陈某某作了耐心的法律解释工作,至此,陈某某方才为自身的犯罪行为感到羞愧。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