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26日讯(通讯员 曾小慧)经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邹某非法行医案于2014年9月20日由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邹某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邹某未取得行医资格而在钟山镇凤凰嘴的家中为人治病。2013年4月26日9时许,被害人董某和女儿董某某到邹某家中求医,邹某对董某和董某某均进行了针灸治疗。邹某在董某后背插入银针治疗其气管炎。治疗完毕后,董某和董某某离开邹某家,在行至虾井村时董某出现脸色发青及呼吸困难。邹某接到电话后赶到现场为董某注射了肾上腺素,但不见效。之后医院救护车赶到,后董某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符合双侧严重气胸导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符合针灸导致双侧气胸形成、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