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29日讯(通讯员 罗永宁)百色某国企销售经理招某在代表公司订购爆炸物品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涉嫌收受回扣费10万余元。近日,右江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招某提起公诉。
招某,女,42岁,某国企经理。经查,招某在担任百色某爆炸物品销售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期间,代表该公司向广西八桂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订购爆炸物品,2010年至2012年八桂公司从威奇公司的兴安、金秀分公司调货给百色某爆炸物品销售公司,这批货物由招某联系挂靠在柳城某运输公司的梁某某负责运输,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梁某某为了以后能够继续得到往百色运送爆炸物品的机会,通过银行转账给招某运输费和押运费回扣费共计10.7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招某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右江区人民检察院)